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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示范公开 民宅商用商业标准收

http://www.51hejia.com   2007-12-29 09:39 作者:北京晚报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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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

    “我们家只有3口人乘电梯,而一个公司几十号甚至上百号人,收同样的电梯费,这合理吗?”面对业主代表邵极诚女士这样的提问,新版《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论证稿有了解决办法:业主如果在住宅里从事经营活动,物业公司可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费。这是记者昨天下午在市建委、市工商局联合召开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公开论证会上获悉的。

    市建委物业管理处处长赵成介绍,这两个《合同》的示范文本于今年10月26日至11月11日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共收到网上留言意见140多条,新公布的合同论证稿,部分采纳了这些意见和建议。

    民宅商用物业费将提高

    近日,市工商局出台新规,“民宅商用”不必再到房管部门变更房屋用途。而昨天公布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论证稿中也新增一项条款“业主通过设立公司或出租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公司可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对此,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处长王珊表示,“住宅商用后,所要求提供的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是不一样的,物业费也应不同。”商业物业收费标准要比住宅物业费高,这意味着今后居民如果将民宅商用,就要在合同里确定缴纳更多的物业费。王珊说:“新《物业服务合同》出台后,将不追溯以往的收费,但今后签的合同要按照新合同来确定物业费。”至于具体缴纳标准,新《合同》中并没有规定。

    停车费侧重服务收费

    市建委物业管理处处长赵成说,市民意见中所反映的停车收费问题,涉及到停车位的权属、停车费用的构成、停车收益的归属等多个方面。“但物业只是一个提供服务的企业,所以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停车费用仅指停车的服务费用,不包括由权属关系引起的出售或租赁费用。”

   因此,在新《物业服务合同》论证稿中,更侧重规范停车服务关系。如只规定了要确定对露天停车场车位及地下停车库、停车楼车位的服务费用标准和权利义务。

    公共部分收益半年公布一次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中,市民比较多的反映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经营、经营收益归属不清、业主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对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论证稿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专门设定了相关条款,规定物业不得擅自将小区共有部分用于经营活动;将其用于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每半年公布收益情况,接受业主监督;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可由相关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约定。

    物业不能擅自停水停电

    对于市民反映较多的各种物业服务不到位以及业主拒缴物业费等问题,在《物业服务合同》修改过程中,细化了违约的责任,以增强合同的可操作性。昨天发布的《物业服务合同》论证稿中,增加了相应的条款,如物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物业服务等级规范,或在合同期内擅自撤离、或擅自停水停电,业主可以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对于修订后的两个合同何时正式出台,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表示,有关部门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加快研究,让两个合同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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